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685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谭春荣,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新华,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晓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