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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翁某1与翁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兆庆,翁启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37号原告:翁某1,男,197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翁某2,男,199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1诉被告翁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1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翁某2所有的霍山县衡山镇东湖兰庭住房一套,以及白色路虎皖N×××××和白色大众EOS苏E×××××轿车各一辆。原告翁某1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奥迪轿车以及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华邦锦绣华府住房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翁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翁某2所有的霍山县衡山镇东湖兰庭住房一套,以及白色路虎皖N×××××和白色大众EOS苏E×××××轿车各一辆。二、查封原告翁某1所有并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沪A×××××奥迪轿车一辆以及位于六安市佛子岭路华邦锦绣华府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礼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