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张某某,女,1963年10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石艳辉,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1962年1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聂福顺,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卢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陈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