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卢华英诉钟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英,钟斌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卢华英,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被告钟斌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英诉被告钟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卢华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审 判 员 赖书娥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