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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卢华英诉钟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英,钟斌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88号原告卢华英,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马市镇。被告钟斌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太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英诉被告钟斌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华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卢华英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审 判 员  赖书娥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