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娄光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法定代表人高宏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娄光宇,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支行与娄光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娄光宇的工资已被本院冻结,未到期支取,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2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