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盛华顺、南京聚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盛华顺,南京聚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虎易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知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生臣、朱赫。被告盛华顺。被告南京聚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后恩。被告江门市虎易天下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兰。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湛。被告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向东��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华顺、南京聚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虎易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一审裁定予以驳回。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以被告已在网络上消除了所发布的不正当竞争信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盛华顺、南京聚力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门市虎易天下网络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美芝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衣硕朋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代理审判员 刘方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星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