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志平与李建锋、李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平,李建锋,李艳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尚民初字第496号原告王志平,住尚义县。被告李建锋,住尚义县。被告李艳青,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与被告李建锋、李艳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志平负担。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涛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