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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某,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钱卿,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何正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佳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