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知凡与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知凡,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行初字第71号原告陈知凡。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负责人王少松。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知凡诉被告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向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知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欣代理审判员 杨 琨代理审判员 王 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琳(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