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莘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传清与郭燕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传清,郭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杨传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郭燕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莘民一初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燕辉名下所有的鲁P×××××号明锐斯柯达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郭燕辉名下所有的鲁P×××××号明锐斯柯达轿车一辆被执行人郭燕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