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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8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患病于同年8月30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5年7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患病于同年7月18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13时许,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表示需要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约定好交易价格、数量及地点后,被告人周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海路金鹏小区大门处以50元的价格贩卖海洛因嫌疑物1小包给尹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其用于贩卖的海洛因嫌疑物1小包及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黑色联想牌手机一部。经称量、鉴定,涉案的1小包海洛因嫌疑物净重0.1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分。另查明,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新店子粮食市场旁公共厕所门口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杨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被告人周某某患病,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于监外执行并进行社区矫正,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尹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毒品称量笔录与照片,物证检验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清单与通话记录,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47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2013)红刑执字第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2015)汇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执行通知书、(2015)汇刑初字第349-2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其在该判决宣告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本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于2002年12月、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两次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建议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内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联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应昌审 判 员  许锦桃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雍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