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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5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周玲芬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周玲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5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2号五层。法定代表人董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女,1981年10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琦,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玲芬,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动者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玲芬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漫动者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徐进、陈琦,被上诉人周玲芬之委托代理人胡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玲芬在原审法院诉称:我大学毕业后由于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想学一门技术,于是在百度网(网址www.baidu.com)搜索“女生学什么技术好”,看到一个叫AAA数字艺术学校的网站说学动漫好就业,又搜索了“北京动漫学校哪家比较好”,还是看到这家AAA数字艺术学校的网站,接着又搜索“AAA数字艺术学校”,第一条搜索结果显示该学校“连续六年就业率居行业NO.1,汇聚中影、北影、好莱坞强大师资”,第二条结果显示为AAA数字艺术学校官方网站,该网站身份为漫动者公司,已经通过百度身份认证,百度信誉星级为四星,搜索结果页旁有“放心搜索,全额保障”的醒目提示。我通过该校的网站获知该校的办学资质和教学、就业情况等相关信息与漫动者公司电话确认后得知该学校为漫动者公司和中影集团耗资千万创办,网站信息真实。后我参加漫动者公司讲座,在漫动者公司工作人员的说服下于2013年12月18日缴纳了27000元学费(发票为28800元)。上课后,我发现没有教材,课程没有系统性,讲师面孔年轻,之后发现漫动者公司仅是成立不久的教育公司,无办学资质,成立时间为2012年7月16日,此前在百度上的搜索结果是漫动者公司发布的广告,是虚假宣传。此后,在我的要求下,漫动者公司仅出示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未出示其他证据证明其宣传属实。2014年4月12日,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消费观察》栏目的调查再现了我的遭遇并确认漫动者公司虚假宣传。漫动者公司以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在师资、办学资质、学校合作项目、就业率四个方面通过百度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我,造成我金钱、时间及身心的伤害。诉讼请求:1、漫动者公司退还我学费27000元;2、漫动者公司按我所交学费三倍赔偿我81000元;3、漫动者公司承担公证费1500元。漫动者公司承担诉讼费。漫动者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同意周玲芬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周玲芬并非在盲目搜索的情况下进入漫动者公司网站咨询,事实是周玲芬从一开始就有强烈针对性,本质是代理竞争对手实施恶意竞争行为。1、双方签订的《就业推荐协议》是以就业为导向的综合服务协议,《终生培训协议》约定的“终生培训服务”是基于《就业推荐协议》的额外特殊服务。协议签订后,周玲芬仅上了两次预科后便旷课,漫动者公司督促其上课,周玲芬反而对漫动者公司进行诋毁、诽谤。之后漫动者公司审查发现周玲芬入学资料填写内容虚假,鉴于周玲芬违约行为,漫动者公司终止合同并告知周玲芬办理退费,周玲芬未来退费,并于2014年4月带社会闲散人员冲击哄闹漫动者公司场所,打条幅对漫动者公司抹黑。2、漫动者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1)双方签订的不是单纯培训合同,而是就业推荐协议,培训服务仅是推荐工作的条件,培训只要符合漫动者公司标准即可,不能按照学历教育或资格考试培训进行评价。(2)周玲芬签合同时已28岁且受过高等教育,经过长时间沟通,对合同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有深入认知,我方证据证明其行为不是被动受骗,而是主动为之。(3)周玲芬未接受漫动者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主要合同没有履行。3、周玲芬不是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周玲芬不是为生活而消费,而是代表竞争对手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起诉系对漫动者公司进行构陷的恶意诉讼。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漫动者公司系AAA数字艺术教育学校的经营者。2013年12月18日,漫动者公司与周玲芬签订《就业推荐协议》、《终生就业推荐协议》及《终生培训协议》共三份协议,内容为对周玲芬进行影视后期专业的培训,培训时间自2013年12月18日至2014年9月18日,并进行就业推荐服务,后两份协议载明是基于《就业推荐协议》之上漫动者公司额外承诺的特殊服务。漫动者公司于当日开具发票显示周玲芬交纳培训费28800元,双方均认可周玲芬实际支付27000元,漫动者公司主张该款项为就业服务费。协议签订后,漫动者公司为周玲芬安排了相关培训课程,但周玲芬2013年12月19日、23日上了两次预科课程后,便不再上课。2014年1月,漫动者公司工作人员发短信督促其上课,周玲芬回复称“我把当初你咨询时鄙视的那些机构都走了一遍,发现当初听信了你们的片面之词才上当的所以你们再说什么我都不会信了,……AAA公司纯粹是一个虚假宣传的骗子公司,……网上宣传的什么好莱坞大师、北大中影的课程、教育部指定的基地都是编造的……AAA如果觉得自己没虚假宣传,为什么把之前的页面换了,……下一步你们收到的将是法院的电话”。周玲芬主张漫动者公司网站在师资力量、办学资质、院校合作、就业率四方面存在虚假宣传。2013年12月25日,经周玲芬申请,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对在百度网中搜索“AAA数字艺术学校”的相关结果及“aaa数字艺术学校官方网站”的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保全过程制作的(2013)京潞州内民证字第3238号公证书显示: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在搜索栏中输入:“AAA数字艺术学校”,点击“百度一下”,搜索结果第1页的第1项为“aaa数字始终专注于数字艺术教育行业”,网址为www.3aedu-bj.com,右下端标注“推广”,网页描述包括“中国高端CG行业培训领导品牌,连续六年就业率居行业NO.1,AAA教育汇聚中影/北影/好莱坞强大师资”的内容;第2项为“aaa数字艺术学校官方网站”,网址为www.aaa-cg.com.cn,该搜索结果下方的网页描述为“业内首家‘终生教育,终生就业’品牌…”,右下端标注“推广”;将鼠标移至当前页面中“aaa数字艺术学校官方网站”下的□,显示“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通过百度身份认证,百度信誉星级四星”;点击“aaa数字艺术学校官方网站”链接,弹出网页包含以下内容:“中影指定人才实训基地,北京卡酷卫视动画短片定制基地,……”,“选择AAA成就你的六大优势:1、中影基地耗资千万商业项目实战教学;2、好莱坞大师实时授课,亲身讲解国际案例;3、知名企业定期来校预订优秀学员;4、北京学习就业全国,100%推荐高薪职位;5、纽约电影学院预科培训,实现留学梦想;6、终生教育,终生培训。”“独具风格的讲师团队:教师全部由来自国内一线的资深设计师担任,均拥有4-5年以上的影视后期、合成与特效、影视动画制作经验及多年的教学经验,……AAA数字艺术教育特别聘请北京大学、北京电影学院教授授课。教师参与影视作品:《2012》、《孔子》……”,“国内外顶尖级院校合作:中影电影集团、纽约电影学院……”,“强大的就业体系:与上千家国内各大电视台、游戏公司、影视动画制作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点击“更多讲师”,弹出网页显示:“张×1,学术总监,参与项目制作:《2012》摄像机跟踪主管,实拍镜头跟踪……”;继续点击“首页”,弹出页面显示:“AAA教育&中影集团定制课程、人才合作、项目直输,……”;点击“学历教育”,弹出页面显示:“AAA数字艺术教育学院联合多所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共有打造本专科特招计划,同时与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中国工程院合作办学,……学员毕业时不仅可以获得AAA数字艺术教育学院毕业证、Autodesk认证等专业技能资质证书,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证书,还可获得著名学府的学历毕业证,使学院毕业后具备技能与学历双重就业优势。”点击“关于我们”,弹出页面显示:“AAA数字艺术教育成立于2007年,总部位于北京。……成立之初,AAA教育即与国内各大高校建立合作,……AAA教育与中影强强联合,共同打造专业为中影旗下制作公司以及业内知名企业提供相关艺术人才培养的专业化职业教育基地,……教师均拥有4-5年以上的影视后期、合成与特效、影视动画制作经验,……课程由北大北影、AAA教育、中影三方共同参与研发。……AAA教育是国内CG行业第一家知名企业定制培养的实训基地,也是国内第一家承诺‘终生教育、终生就业’的职业教育品牌”。周玲芬主张上述内容为虚假宣传。漫动者公司认可上述www.3aedu-bj.com、www.aaa-cg.com.cn均系其开办经营的网站。周玲芬为证明漫动者公司对讲师张×1的介绍虚假提交了:1、完美动力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开具证明,载明:“完美动力离职员工张×1,……没有参与过完美动力任何商业项目,不具备担任电影《2012》摄像及制作主管的能力,其工作经历中没有参与过电影《2012》任何制作”。2、张×1所填《完美动力新进员工登记表》。3、张×1在完美动力公司就职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漫动者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并提交了完美动力公司王××出具证明,载明张×1曾作为完美动力总部派遣优秀教员担任教学经理。周玲芬提交了新浪视频播放的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消费观察》栏目“培训机构乱象丛生”报道视频,该视频针对培训行业内的不良现象进行报道,其中名为“小周”的女士接受了该栏目的采访,发表了对某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宣传内容的批评、评论。漫动者公司主张该视频与电视台实际播放情况不符,并提交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授权声明及律师函,证明《消费观察》栏目声明上述节目未针对某一特定机构曝光,并对发布篡改节目内容的网站发送了律师函。漫动者公司主张周玲芬并非盲目搜索进入漫动者公司网站咨询,而是针对性地搜索“AAA教育”进入漫动者公司网站,周玲芬在签订合同前未浏览过漫动者公司网页,网页内容不足以对其签订合同造成影响,其起诉的本质是代理竞争对手实施恶意竞争行为,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漫动者公司就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漫动者公司与北京华诚东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软件销售服务合同》,由后者为漫动者公司网站提供即时通讯服务。2、(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0号公证书,进入忠仕伟业网站商务通官方网站,有网站商务通在线客服系统的功能介绍,其中包括永久识别、轨迹跟踪功能,能帮助监测访客是从哪里进入网站及搜索的关键词。3、(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7号公证书,百度搜索网站商务通后下载安装该软件,打开该软件登录进行后台管理,查看历史记录可见2013年12月12日周玲芬访问漫动者公司网站的来源轨迹为百度搜索“aaa数字艺术教育”及“aaa艺术教育”,并可查看当天周玲芬与客服的对话内容,对话内容为周玲芬将手机号码告知客服。4、大连忠仕伟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上述商务通中关于周玲芬的聊天记录属实,并就聊天记录及搜索轨迹提供了附件。周玲芬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对公证书体现的搜索路径情况认可,但主张不能以此否认周玲芬主张的搜索路径。漫动者公司为证明周玲芬与漫动者公司的竞争对手北京完美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动力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提交了公证书4份,显示:进入完美动力公司网页显示有何×联系电话;“何×”的人人网中“何×的特别好友”及近期来访中有“周玲芬”,点击可进入“周玲芬”首页,留言板有2008年6月17日“周玲芬”的回复,漫动者公司主张人人网系实名注册,故上述内容证明周玲芬与何×很早就存在密切关系;QQ号为×××的空间头像为一张二人合影,漫动者公司主张该合影即周玲芬与何×;进入“完美动力前台-张×2”的QQ空间,“上庄”相册中集体照片中有何×。漫动者公司为证明周玲芬在网上恶意诋毁漫动者公司提交公证书3份,显示百度搜索“aaa数字艺术教育骗子”,搜索结果中点击可见“骗子一秒变大师,AAA数字艺术教育虚假宣传变戏法草柳客新浪播客”视频、“骗子一秒变大师,AAA数字艺术教育虚假宣传-20140412随手拍-凤凰视频”的视频、“腾讯播客-AAA数字艺术教育变戏法,骗子讲师摇身变大师”的视频;进入“360个人图书馆”搜索“AAA教育”,在结果中有“AAA教育讲师摇身变大师,交了钱就别想退……”的文章。漫动者公司另提交新浪教育网、豆瓣网、豆丁网、110法律咨询网、315投诉、百度贴吧等网站上存在的相关文章打印件。漫动者公司未提交以上视频、文章系周玲芬发布的证据。周玲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为证明其未进行虚假宣传,漫动者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志远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志远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2、志远学校于2012年10月10日出具的《授权书》:漫动者公司系志远学校分支机构,授权其使用我校品牌、荣誉及其他相关资源进行开展相关业务。3、《工信部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项目合作机构资格证书》:2014年5月20日,志远学校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全国网络与信息技术培训考试项目(NTC)项目----院校测评基地”。4、北京市丰台区航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漫动者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该学校的登记证书。5、漫动者公司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证日期2014年11月25日。6、漫动者公司与美国纽约电影学院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及《从属协议》,其中合作内容及方式包括:美国纽约电影学院为漫动者公司开设学历教育项目,为漫动者公司适当学历的学生提供赴纽约电影学院攻读BFA、MFA的机会,共同举办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和营销活动,为漫动者公司开设赴美留学的非学历教育及赴美夏令营项目,在国内开办美国纽约电影学院非学历教育短期课程。7、北京安博在线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博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志远学校于2010年12月与安博公司签署正式建立授权合作关系,期限自2010年12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8、(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6号公证书,证明安博公司情况,显示百度搜索安博教育相关关键词,打开部分链接有报道安博在职业教育方面与微软及多所院校合作的相关文章,百度百科亦有安博教育介绍。9、《商标使用授权书》2份,显示:商标权利人杨彪于2012年9月11日将第927792号商标“AAA”授权漫动者公司使用,使用范围包括在网络推广、户外广告、平面广告、媒体广告、商业合作、客户合作;杨彪于2012年11月1日授权漫动者公司在百度网络媒体上全权使用上述商标,授权期限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10、漫动者公司与王××所签《兼职合同》,证明王××在漫动者公司学术部担任学术讲师。11、(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8号公证书,证明北京电影学院现代创意媒体学院网站显示的教师团队中三维动画、游戏教学组照片中含王××。12、漫动者公司与关×的《劳动合同书》及关×北京电影学院学生证。13、漫动者公司与中影电影数字制作基地有限公司北京影视技术培训分公司签订的《中影·AAA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合作内容包括后者为漫动者公司提供进入中影基地实训的办公和实训教学场地及所需教学设备、学院食宿入园安排,漫动者公司设立“中影班”,授予“中影·AAA实训基地”等。14、漫动者公司与梅瑞的《兼职合同》及梅瑞身份证复印件。15、照片6张,证明梦工厂专家曾到AAA进行讲学。17、(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360号公证书,证明漫动者公司学生就业情况,显示漫动者公司登陆前程无忧网站,在无忧简历中搜索“AAA教育”的搜索结果。对于上述证据,漫动者公司明确表示并非针对周玲芬主张存在的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反驳,而是证明漫动者公司实力强大,在本院释明后仍表示没有其他证据。周玲芬对漫动者公司的办学许可证、前程无忧网站公证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漫动者公司未获得办学许可、不具有办学资质,且无法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漫动者公司有“AAA”商标使用的授权,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不认可。漫动者公司提交了公司管理记录、宣传单页、周玲芬预科班同学的证言,证明周玲芬仅上了部分预科课程,未上专业课,周玲芬未接受服务,而只有接受服务才能构成“消费者”。周玲芬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漫动者公司的证人孟××、张×3出庭作证,二人表示曾在漫动者公司处接受培训,有中影老师讲课,后期在中影实习,目前在中影工作。漫动者公司的证人关××出庭作证,表示其系北京电影学院研究生,也是漫动者公司电影特效合成的主讲老师,参与过大量一线电影制作。漫动者公司的证人刘×接受法院询问,表示其系周玲芬所上预科课程的任课教师,周玲芬常旷课迟到,且有意扰乱课堂秩序,其另表示漫动者公司对于正常出勤交出优秀作品的学员都推荐就业,在行业影响力很大。漫动者公司的证人付×,表示其系在漫动者公司上预科班时与周玲芬同班,周玲芬上了3次基础课后再未上课。漫动者公司的证人杨××接受询问,表示其系在漫动者公司上预科班时与周玲芬同班,周玲芬上了4天预科课后再未上课。漫动者公司的证人张×4接受询问,表示其系漫动者公司教学质量部经理,周玲芬于2013年12月19日、23日上了两节预科课程后未再上课,后漫动者公司提出退费但周玲芬对此一直回避。周玲芬认为上述证人均与漫动者公司有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漫动者公司主张周玲芬报名时填写信息虚假,不符合漫动者公司录取条件,就此提交以下证据:1、(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361号公证书,显示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学历查询,未找到周玲芬的学籍学历信息。2、(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9号公证书,显示进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未查询到周玲芬的学籍信息,进入中国民办高等教育信息网未查到周玲芬的证书信息。3、周玲芬填写的《AAA数字艺术教育登记表》及《学员档案表》,显示其毕业院校为中国农业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周玲芬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不认可。周玲芬就其主张的公证费提交金额为1500元的发票1张。另查,漫动者公司在法院另案起诉周玲芬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周玲芬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周玲芬是相关文章和视频的发布者、实施了诽谤的行为,驳回了漫动者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目前尚在二审中。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发票、公证书、短信、判决书、公证书、授权声明、办学许可证、合同等证据材料及开庭笔录等。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周玲芬与漫动者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和推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玲芬支付相应对价、获得相应培训及就业推荐服务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而本案的协议签订于2013年12月,因此审理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周玲芬作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漫动者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漫动者公司主张周玲芬在签订协议前未浏览其网页,网页内容不足以对其签订协议造成影响,但其提交的后台管理跟踪数据显示周玲芬曾于2013年12月12日多次进入漫动者公司网页并与客服对话,且该数据不能排除周玲芬曾通过其他搜索路径接触漫动者公司网站的可能性,漫动者公司网站作为持续、公开的网络宣传媒介,所载信息必然对访客决定是否接受服务产生影响,结合周玲芬与漫动者公司的短信内容,法院对周玲芬所持因相信漫动者公司网站内容而签订协议的主张予以采信。关于漫动者公司网站信息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漫动者公司对其网站宣传中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有义务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漫动者公司在其宣传中称“连续六年就业率居行业NO.1”、“100%推荐高新职位”、“好莱坞大师实时授课”、“北大、北影教授授课”、“顶尖院校合作”、“上千家单位战略合作”、“与985、211高校合作共同打造本专科特招计划,与政府部门及中国工程院合作办学,……毕业时还可获得著名学府的学历毕业证”等,上述宣传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夸大培训效果和就业前景,以模糊性或歧义性的描述吸引访客,漫动者公司虽就其资质、实力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亦表示其证据并非针对周玲芬主张的虚假宣传内容予以反驳,在法院释明后亦未提交进一步证据,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网站内容的客观真实性,特别是对“连续六年就业率居行业NO.1”、“100%”推荐高薪职位、教授授课等对周玲芬消费行为易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均未予证实,结合考虑其与周玲芬签订协议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事实,法院认为漫动者公司所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足以对周玲芬的消费行为产生误导构成欺诈,故周玲芬要求退还学费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增加赔偿的金额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的规定为准,即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漫动者公司所持周玲芬系代竞争对手恶意诉讼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周玲芬主张的公证费用,法院认为,漫动者公司网站虚假宣传是本案诉讼发生的主要原因,周玲芬为证明漫动者公司虚假宣传进行了证据保全,并支付了公证费用,漫动者公司应当承担该部分损失。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周玲芬学费二万七千元;二、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周玲芬二万七千元;三、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玲芬公证费一千五百元;四、驳回周玲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漫动者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周玲芬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周玲芬并非代表自己进行维权诉讼,而是代表漫动者公司的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的竞争行为。周玲芬并没有接受漫动者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是适格的消费者。漫动者公司并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周玲芬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漫动者公司进行了大量的虚假宣传,周玲芬作为消费者与漫动者公司签订了合同,后发现与网上宣传的大相径庭,故进行维权诉讼。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漫动者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上课路线图、咨询登记表、陈×的起诉状、陈×的录音以及其与李×的通话记录、监控视频、有关何×的调查照片、专家授课照片等证据材料,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本案属案外人因同业恶意竞争而操纵的事实,同时也证明自己具备教学实力,并非恶意欺诈。周玲芬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此外,漫动者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本院调取本案律师费以及公证费收费发票,证明上述费用并非周玲芬本身交纳;要求本院调取周玲芬的电话号码是否属于何×本身;要求本院调取公安机关对杨××等人的询问,证明本案并非正当维权,系受到案外人操纵。本院对律师费以及公证费发票的调取情况是,律师费发票经答复不存在。公证费发票显示交费人为周玲芬。周玲芬对此公证费发票的真实性认可。本院认证意见是:漫动者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周玲芬其他调取证据申请,因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准许。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据此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还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法律上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漫动者公司宣传中的“连续六年就业率居行业NO.1”、“100%推荐高新职位”、“好莱坞大师实时授课”、“北大、北影教授授课”、“顶尖院校合作”、“上千家单位战略合作”、“与985、211高校合作共同打造本专科特招计划,与政府部门及中国工程院合作办学,……毕业时还可获得著名学府的学历毕业证”等内容,确实具有夸大宣传的成分。但是,漫动者公司提供的与中影电影数字制作基地有限公司北京影视技术培训分公司签订的《中影·AAA实训基地合作协议》,包括授予“中影·AAA实训基地”等以及漫动者公司提供的安博公司出具的《授权说明》、(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6号公证书、漫动者公司与王××所签《兼职合同》、(2014)京求是内经证字第588号公证书等能够证实漫动者公司作为培训机构具备履行服务合同的能力。周玲芬虽然不认可上述证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因此,虽然漫动者公司的宣传存在夸大的成分,存在借用合作方的实力提升自己的广告效应的事实,但不具有恶意欺诈的主观过错,并没有恶意虚构培训服务的事实以骗取利益。根据漫动者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北京市海淀区漫动者培训学校于2014年11月25日取得办学许可。而之前,漫动者公司提供的志远学校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授权书》显示,漫动者公司系通过取得志远学校委托授权的方式在进行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该条文精神旨在最大限度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从条文内容来看,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尚有补办审批之机会,而举重明轻,漫动者公司取得授权进行办学,且在之后亦符合条办学条件,核发了相关资格证照条件下,不能作为其恶意欺诈意图的证据。同时,本院认为,从周玲芬与漫动者公司签订的《就业推荐协议》、《终生就业推荐协议》及《终生培训协议》的性质上可以看出,双方合同的目的是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获得就业推荐等服务,而此应当作为双方合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因此,不能认为系漫动者公司的一些夸大宣传对其签约造成了实质影响。周玲芬在仅仅享受了数天的培训之后,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意欲获得就业推荐等与实际存在较大差距或根本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仅仅以漫动者公司的夸大宣传为由,认为漫动者公司存在欺诈的事实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对周玲芬基于欺诈要求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鉴于漫动者公司在诉讼中同意退还全部费用且确实存在夸大宣传的事实,本院对周玲芬的要求漫动者公司退还学费、承担公证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三、驳回周玲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九十元,由周玲芬负担一千八百四十二元(已交纳);由北京漫动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四十八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五元,由周玲芬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晓龙审 判 员  汤 平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雅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