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伊法执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孟永胜与梅永娥、张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永胜,梅永娥,张成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889号申请人孟永胜,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梅永娥,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张成山,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伊民初字第8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梅永娥、张成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3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3)伊法执字第8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成山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住宅一套,现因查封到期。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成山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住宅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