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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爱明与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王爱明,居民,灌云县伊山镇新立巷12号。被告陈武,居民身份证号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明与被告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爱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