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兰某某与陈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189号原告兰某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某某,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兰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传森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兰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