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县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宋勇军与宋志兴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勇军,宋志兴,宋庆勇,温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宋勇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志兴,男,汉族。被执行人宋庆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温双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志兴在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渡信用社的存款4971.3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古志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永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