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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谭世国与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世国,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谭世国,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7日,住四川省罗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八角井镇大汉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张纪文,系该公司董事长。谭世国依据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为有利于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职责由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德执字第292号谭世国申请执行德阳万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鹏代理审判员  邵敏代理审判员  杜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