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女,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水湾镇韩王村。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