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复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俞振波等与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俞振波,李加宏,李玉凤,林秀珍,郑志,赵雪英,赵雪梅,谢彬杰,陈小兰,赵裕彬,刘广雄,缪永南,林梅,缪培伟,陈木,赵婷婷,温丽庄,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复字第16号申请复议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张水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志敏,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谢正新,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俞振波,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李加宏,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9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林秀珍,女,196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郑志,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赵雪英,女,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赵雪梅,女,196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谢彬杰,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陈小兰,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赵裕彬,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刘广雄,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缪永南,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林梅,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缪培伟,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木,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赵婷婷,女,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温丽庄,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刘广雄,董事。申请复议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不服漳浦县人民法院(2015)浦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并非浦劳仲案字(2015)第××号至082号之十七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不具备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主体资格。经审查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对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申请复议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称,漳浦县人民法院对俞振波等17人虚构假劳动仲裁的事实既不认定,也不依据职权调查,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漳浦法院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理解不正确,俞振波等17人对(2014)漳执行字第209号、210号案抵押物的租金要求进行分配,侵害了其权益。请求撤销漳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执异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并裁定不予执行浦劳仲案字(2015)第××号至08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即(2014)漳执行字第209号、210号]已由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俞振波等17人与被执行人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漳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结案,其所作出的浦劳仲案字(2015)第××号至082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漳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现俞振波等17人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漳州市景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出租后取得的租金。对此,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上述十七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漳浦县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裁定对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本院不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依法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申请复议人并非针对执行行为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其提出的执行异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漳浦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经审查又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并裁定驳回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2015)浦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为:驳回厦门象屿资产管理运营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维文审判员 戴 旭审判员 江杨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丽苹附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