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涛与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涛,李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周涛,男,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李文杰,男,生于1974年6月17日,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涛与被告李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涛以与被告李文杰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涛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定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