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坪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苟大志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映杰被申请执行人苟大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非执审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高坪支行与苟大志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苟大志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苟大志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高坪区青松路116号碧水云天X幢X单元X层X号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福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