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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永利与柴前宏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利,柴前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民初字第557号原告马永利,男,汉族,1962年01月27日出生,宁夏省隆德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柴前宏,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出生,河南省襄城县人。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利诉被告柴前宏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永利负担。审判员  郭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