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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区(栋)1-6。法定代表人:林晓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静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晓明,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西区705栋中大科技园B座自编号1001房。法定代表人:林绍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铸,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有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绵阳亿趣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认定侵权行为只是由被上诉人实施是错误的。1.原审法院对案件未审先裁,违反了诉讼程序;2.本案的侵权行为是由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共同实施的,二者皆是侵权行为人;3.侵权行为发生时,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二)退一步讲,本案也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为案件的管辖法院,本案也应由广州市海珠区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二)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三)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应予以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明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大院中大西区705栋中大科技园B座自编号1001房,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故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上诉人上诉要求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裁定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6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