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辖区坨院村杨纪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辖区坨院村杨纪垅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974号原告彭梅林,女,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彭叶林,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彭柏林,女,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庆均(特别授权),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辖区坨院村杨纪垅组,住所地鹤城区坨院辖区坨院村杨纪垅组。负责人彭小红,该组组长。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辖区坨院村杨纪垅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彭梅林、彭叶林、彭柏林承担。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倪 勇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