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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27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4月29日被抓获,2015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辩护人董为民,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凯,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高某伙同刘某某(在逃)预谋实施盗窃,遂于当日14时许窜至西安市临潼区骊苑小区踩点,后进入小区8号楼内寻找作案目标,二人窜至五楼赵某某家时,趁赵某某家中无人,由高某望风,刘扬伟用随身携带的“T”型锥工具撬锁进入室内,从赵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饰品若干后二人逃离作案现场。被盗物品销赃后,被告人高某得款1800元挥霍。认为被告人高某有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涉案的黄金饰品: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坠子一个、非法所得18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鲁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