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凤来与周龙生、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来,周龙生,王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735号原告张凤来,居民。委托代理人史万青,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龙生,居民。被告王胜利,居民。本院受理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奋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奋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