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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巧玲与张巧玲、马灵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巧玲,马灵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宇。委托代理人:金从烘。被告:张巧玲。被告:马灵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巧玲、马灵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平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裔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