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占花与孙保平、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花,孙保平,孙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王占花。被告孙保平。被告孙涛。原告王占花与被告孙保平、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占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保平、孙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占花诉称,被告孙保平于2014年5月13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房屋装修,约定利息二分,并由第二被告孙涛提供担保。后被告孙保平只还了3个月利息,过后就没有再还过钱,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孙保平、孙涛未答辩。原告王占花举证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孙保平借款、孙涛为其担保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被告孙保平因房屋装修向原告王占花借款60000元,由被告孙涛为其担保,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如下“借条今借王占花现金60000元整(陆万元整)。借款人:孙保平担保人:孙涛2014年5月13日”。另查明,被告孙保平已偿还借款36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书写的借条原件、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孙保平向原告王占花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立据借条一张,后偿还人民币36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还款日期未做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根据原告举证的借条内容所示,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被告孙涛的保证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应与被告孙保平对本案所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尽管原告称双方口头约定二分利息,但无证据证明,且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核实是否约定二分利息,故涉案借款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予以驳回。被告孙保平、孙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保平、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王占花偿还借款人民币564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8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占花其他诉讼请求。给付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孙保平、孙涛连带承担(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的权利、义务。上诉人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