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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余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余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920号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国松。委托代理人:冯应英,浙江众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元,减半收取897元,由原告浙江大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施琳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