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国歧与崔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歧,崔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歧,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崔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孤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700.0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孤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 贾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