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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伟与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032号原告陈伟,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颜军,重庆市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7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630-1。法定代表人梁中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斌,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梅,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重庆鲁能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陈伟负担。审 判 长  贺前春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