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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选柱与董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选柱,董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00号申请执行人董选柱,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海兵,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董选柱诉被执行人董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董海兵向申请执行人董选柱支付赔偿款22088.44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董选柱与被执行人董海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17800元,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31元。本院在执行中应办理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宇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