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7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与唐协玲、唐瑞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唐协玲,唐瑞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795-3号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江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协玲,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唐瑞见,男,汉族,195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唐协玲、唐瑞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1085398元。执行中,本院控制财产及状况如下:1、2015年5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协玲与案外人李阳烈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三路17号2栋1单元9层905号128.16平方米房产(初始权证号:权2071550号、合同备案号:1787235号)。该房产按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2、2015年7月8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唐协玲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14号1栋1单元201、2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124251、001222**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兴安下街118号1栋705、1101、302、402、502、602、501、401、903号房产(产权证号00039521、00039522、00039524、00039523、00039518、00038927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57号房产(产权证号:000395**号)。上述房产均已向案外人设置抵押权,并被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等人民法院首查封。2015年8月6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唐协玲、唐瑞见作出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唐协玲、唐瑞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本金10982328.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693.97元。被执行人唐协玲、唐瑞见尚欠申请执行人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本金10982328.7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693.97元。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