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闫瑶与闫奎、闫玲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瑶,闫奎,闫玲,闫民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927号原告:闫瑶,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代理人:侯雪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奎,男,194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闫玲,男,194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闫民,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瑶诉被告闫奎、闫玲、闫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瑶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瑶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闫瑶承担。审 判 长 朱 博人民陪审员 张孟兰人民陪审员 郭碧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争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