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真真与被执行人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真真,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张真真。被执行人:梁宁。被执行人:常欣荣。被执行人: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真真与被执行人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会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