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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真真与被执行人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真真,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张真真。被执行人:梁宁。被执行人:常欣荣。被执行人: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宁,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真真与被执行人梁宁、常欣荣、德州市正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会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