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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竺学明与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学明,陈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竺学明,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朱伟国,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忠平,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全南县自来水厂职工,住全南县。原告竺学明与被告陈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竺学明的委托代理人朱伟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忠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竺学明诉称,2013年6月19日,被告陈忠平向我借款20000元,借款期为1年。去年到期前开始要求陈忠平归还借款,到2015年6月19日止仅归还4500元,还欠15500元本金。现在本人急需用钱,要求被告陈忠平归还借款15500元;支付2015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3%计算;承担诉讼费。被告陈忠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被告陈忠平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陈忠平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借条约定月息为3%,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期间,被告陈忠平向原告支付了2015年6月19日之前的利息,并归还了借款本金4500元。原告经催收,被告陈忠平至今仍未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和支付剩余利息。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归还借款15500元;支付2015年6月20日以后利息按月利3%计算;承担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伟国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忠平在违反借条约定,未及时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基准利率的4倍,其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忠平应当归还原告竺学明的借款155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限被告陈忠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陈忠平承担,限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永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