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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商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凤秋诉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秋,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931号原告王凤秋,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告沈强,个体业主,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秋诉被告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沈强名下车牌号为×××宝马CT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凤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沈强名下车牌号为×××宝马CT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二年;三、查封期间,被告沈强未经法院允许,不得转移被保全标的,不得改变被保全标的的法律状态,不得对被保全标的设定权利负担等。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