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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士祥,射阳县盘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舟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晶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