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武海红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海红,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武海红,女,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西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武海红与陕西安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武海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65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65104元及逾期利息24000元共计19097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167623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海红,剩余23356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该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