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三和轮胎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151-2号申请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组织机构代码72669931-6。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三和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启航大厦C座608室。法定代表人时金亭,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