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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维英与明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英,明光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98号原告:王维英。委托代理人:叶志军,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广明,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英诉被告明光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英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