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尧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377号原告张尧,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毛萍,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尧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张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尧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