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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尧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尧,山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377号原告张尧,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树清,省长。委托代理人毛萍,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鲁伟涛,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尧诉被告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张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尧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代理审判员  明 霞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