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彭小梅、肖明生等与龙川县育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小平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小梅,肖明生,肖春梅,肖秋梅,龙川县育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小平,彭东平,彭红洪,彭小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抗字第150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小梅,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明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春梅,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秋梅,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川县育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洋溪桥A/B5。法定代表人:王一茗,总经理。原审被告:彭小平,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原审被告:彭东平,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原审被告:彭红洪,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原审被告:彭小兰,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龙川县。申诉人彭小梅、肖明生、肖春梅、肖秋梅与被申诉人龙川县育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彭小平、原审被告彭东平、原审被告彭红洪、原审被告彭小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彭小梅、肖明生、肖春梅、肖秋梅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7月3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民(行)监(2015)44000000162号民事抗诉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梁 聪审 判 员 王玉宇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钟镜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