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50335号原告唐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