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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凤艳与李海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艳,李海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李凤艳,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继民,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英,出生年月不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地址卢龙县卢龙镇政府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艳与被告李海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卢龙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凤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凤艳负担。审 判 长  赵万政审 判 员  付秀萍人民陪审员  董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路 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