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国闯与景恒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闯,景恒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张国闯,男,1977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西涛、陈晓月(实习律师),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恒久,男,1955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闯诉被告景恒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景恒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闯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张国闯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卢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