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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国闯与景恒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闯,景恒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张国闯,男,1977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西涛、陈晓月(实习律师),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恒久,男,1955年10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闯诉被告景恒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闯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景恒久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闯撤诉。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原告张国闯负担。审 判 长  景素祯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卢 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志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