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蚌埠日报社与贾志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日报社,贾志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6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日报社,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袁成文,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志勇,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蚌埠日报社因与被上诉人贾志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蚌埠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宗瀛、被上诉人贾志勇的委托代理人杨根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1月,贾志勇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2013年2月20日,蚌埠日报社与贾志勇续订蚌埠日报社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记者,并约定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蚌埠日报社内部有关规定执行。2014年5月18日,贾志勇向蚌埠日报社提交辞职报告,并在蚌埠日报社提供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打印文本上签字,该申请中载明“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2014年5月19日,蚌埠日报社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意于2014年5月18日解除与贾志勇的劳动关系。后贾志勇以蚌埠日报社未对其发放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为由,向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蚌埠日报社支付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蚌劳人仲裁〔2014〕1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蚌埠日报社支付贾志勇2013年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蚌埠日报社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另查明:2010年6月11日,蚌埠日报社制定《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该办法载明“为更好地发挥员工福利的激励作用,针对原有福利发放中社聘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除法定福利和政策性规定外,实现社聘员工与在编员工内部补充性福利的公平与统一,经办公会研究,特制定职工福利发放办法……(三)单项奖励……2、目标奖:工作人员工作不满一年的按照标准的30%发放;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按50%发放;满三年及以上的按标准发放……”。2013年6月9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并对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制作了测算表,该通知规定“一、发放范围1、列入目标管理考核的106个责任单位(含16个条条管理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以及民主党派机关驻会人员……二、奖金支付渠道……2、纳入市党政目标考核的市属企业和其他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蚌埠日报社)……目标考核奖金由单位自筹解决”;测算表中载明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标准为9600元。2014年9月10日,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该通知规定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发放按2012年度奖金标准和程序执行。2013年7月13日,蚌埠市日报社通过银行向贾志勇发放9500元。原审法院认为:贾志勇于2011年1月进入蚌埠日报社工作,与蚌埠日报社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蚌埠日报社主张贾志勇不是在编人员,不属于目标考核奖金发放的对象。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关于核发2012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及《关于核发2013年度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的通知》,蚌埠日报社在编在岗人员确实享有目标考核奖金这项待遇,结合蚌埠日报社制定的《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规定,蚌埠日报社实现社聘员工与在编员工内部补充性福利的公平与统一,该规定中单项奖励中包含目标奖,说明蚌埠日报社聘用人员与在编人员一样享有目标奖该项待遇。聘用人员目标奖发放的标准由蚌埠日报社制定,故其有义务提供该方面的证据证明贾志勇应享有该待遇的标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贾志勇主张其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向原审法院提交徽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查询单,该明细单反映蚌埠日报社于2013年7月13日向贾志勇发放9500元,蚌埠日报社对该明细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贾志勇不能证明该9500元与目标考核奖金存在关联性。原审法院认为,蚌埠日报社在庭审中及原审法院通知的时间内未提供证据证明该9500元是何费用,贾志勇主张目标考核奖是根据本人的绩效完成情况来发放,其于2012年绩效不达标故被扣除了100元,因蚌埠日报社未提供证据证明贾志勇2013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参照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制作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奖金标准测算表规定的优秀单位办事员的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的标准,原审法院对贾志勇主张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9600元予以确认。蚌埠日报社主张贾志勇因辞职而同意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故贾志勇主张支付目标考核奖金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认为,贾志勇在签订载明“本人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的申请之前并没有与蚌埠日报社之间就劳动争议产生纠纷,也没有就某项具体权利达成调解的一致意见,其签署的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没有明确是哪项具体权利,该约定对双方不发生效力,且诉讼权利是法定的,排除诉讼权利的约定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蚌埠日报社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蚌埠日报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贾志勇2013年度目标考核奖金人民币9600元;二、驳回蚌埠日报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蚌埠日报社负担。一审判决宣判后,蚌埠日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贾志勇不是在编人员,不属于2013年蚌埠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奖的发放对象。2、贾志勇在辞职时已经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权利,故其无权就劳动争议提起诉讼。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予以纠正。贾志勇辩称:贾志勇符合目标考核奖的发放条件和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蚌埠日报社对原审法院另查明部分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另查明部分虽属实,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贾志勇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贾志勇与蚌埠日报社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贾志勇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蚌埠日报社内部有关规定执行,且蚌埠日报社为了实现社聘员工与在编员工内部补充性福利的公平与统一而制定的《蚌埠日报社职工福利发放办法》单项奖中明确规定了目标奖,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蚌埠日报社向社聘员工贾志勇支付2013年度目标奖9600元并无不当。贾志勇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蚌埠日报社向其提供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的格式文本,并在该文本中要求贾志勇“自愿放弃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权利”。因贾志勇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时与蚌埠日报社之间并未发生劳动争议,其在辞职申请中亦未明确放弃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具体权利,故上述约定对贾志勇提起本案诉讼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蚌埠日报社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蚌埠日报社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宏波审 判 员 李 艳代理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