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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唐福兴与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福兴,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714号申请执行人唐福兴。被执行人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秋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世杰。申请执行人唐福兴与被执行人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世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40000元款项,其余款项未予支付。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世杰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适宜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陕西砺锋塞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世杰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进打印:扈艳红校对:张进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