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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谢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某给付婚生子张证帅18个月的抚养费,每个月200元,共计3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2013)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抚养婚生子张证帅的抚养费3800元,被执行人谢某已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给付抚养费3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梁宝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