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6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志勇与陈永龙、陈乙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626号原告黄志勇,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永龙,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乙帆,男,199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志勇与被告陈永龙、陈乙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误将被告陈乙帆姓名错写成“陈一帆”造成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勇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张顺发 来源: